(一)組織、協調全縣統計工作,指導全縣統計調查對象按照統計數據真實、準確、及時的要求做好統計工作。
(二)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,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國情國力普查,匯總、整理和提供有關縣情縣力方面的統計數據。
(三)組織實施農業、工業、建筑業、批發和零售業、住宿和餐飲業、房地產業、租賃和商務服務業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等統計調查,收集、匯總、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,綜合整理和提供有關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。
(四)組織實施能源、投資、科技、人口、勞動力、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,收集、匯總、整理、提供和上報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。
(五)按照上級要求,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、統計信息。
(六)對國民經濟、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、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,向縣委、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。
(七)指導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,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,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、監控和評估。
(八)協助管理鄉鎮統計調查人員,管理本縣調查監測中心,指導全縣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。
(九)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。